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帶動下,讓很多公司企業以及個人對專利知識產權非常看重,自然會在國內以及國外或者國際上申請專利權,可以收到法律的保護,從而讓自己發明的不至于被別人盜用。
發明專利該如何翻譯:
1、發明名稱翻譯:
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 例如人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 等;也不得僅使用籠統的詞語,致使未給出任何發明信息,例如僅用“方法”、“裝置”、“組合物”、“化合物” 等詞作為發明名稱。
2、專利常用術語詞匯:
abandonment of a patent 放棄專利權、abandonment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放棄專利申請、abstract 文摘(摘要)、abuse of patent 濫用專利權、basic patent 基本專利、Berne Convention 伯爾尼公約、Berne Union 伯爾尼聯盟、best mode 最佳方式、bibliographic data 著錄資料。
BIRPI 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國際局、board of appeals 申訴委員會、breach of confidence 泄密、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 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burden of proof 舉證責任。
case law 判例法、caveat 預告、certificate of addition 增補證書、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更正證明書、certificate of patent 專利證書、certified copy 經認證的副本、Chemical Abstracts 化學文摘、citation 引證、claim 權項。
classifier 分類員、co-applicants 共同申請人、co-inventors 共同發明人、color coding 色碼制、defensive publication 防衛性公告、deferred examination 延遲審查、dependent claim 從屬權項、dependent patent 從屬專利。
到底要不要發明專利審查翻譯:
理論上,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雙方對這個原則的適用是一致的;提交外文證據是否存在語言障礙、是否因此不清晰,這個判斷應該不受提出者身份影響,不因法律程序的不同而變化。
那么,進一步考慮,是否各種外文證據都需要翻譯?我認為不需要。應該約定一下,比方說:以中國為例,在英文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英文的證據,都不需要翻譯(除非是古代xx年之前的英語);
小語種的(具體羅列一些語種,用黑名單或白名單羅列),都需要翻譯;其他語種(日、德、俄、法等)具體規定一下。
這是對多數人來說,尤其是多數專利行業的從業者來說。法律應該以多數人的綜合社會化工作量最小化為考慮基礎。
也就是說,這個規定的訂立原則,應該是根據公眾對某種外語的掌握程度、可以承擔的翻譯工作量。不要求做翻譯的部分,是因為這種情況下,未翻譯的證據不會給對方造成較大工作量。
那么省去翻譯可以降低申請、無效成本,根據程序節約原則,不對提出證據的一方要求過多翻譯工作量、制造語言障礙;要求做翻譯的部分,是防止訟累,防止提出證據的一方給對方施加太多的翻譯工作量、制造語言障礙。
這種情況下,要求做翻譯,雖然給證據提出方造成了一定工作量,但他既然可以看懂,翻譯就不會很難,統計上應該小于對方的工作量。
